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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gfcfv.com 2025-09-04 刑事辩护

依据国内《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劣药是指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越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商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导致紧急风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紧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讲解的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具备对人体健康导致紧急风险:

(一)导致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导致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导致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一般功能障碍或者紧急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导致紧急风险的情形。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具备其他紧急情节:

(一)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备本讲解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依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目、假药类型、对人体健康风险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紧急的。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具备其他特别紧急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二)导致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致使紧急功能障碍的;

(三)导致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导致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备本讲解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依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目、假药类型、对人体健康风险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紧急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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