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区域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可以分以下几种状况:一是在四个直辖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二是在其他省、自治区的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也就是实行地级统筹。三是在其他省、自治区不是设区的市的工伤保险基金怎么样统筹,条例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来确定。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城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实行县级统筹,至于到底实行哪级统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质状况确定。
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规定相比,条例提升了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社会保险的各险种基本上都实行地、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较低,并且实行现收现付制,是社会保险各险种中很容易达成较高层次统筹的险种之一。二是大部分国家的统筹层次都较高,国内工伤保险的实践证明,统筹层次低很难达到分摊工伤风险的目的。三是考虑到国内幅员辽阔,各地实质状况会有较大差异,假如规定一个统一的统筹层次,未必对所有些省、区、市都适合。考虑各地拓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实质状况,条例对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设区的市的统筹层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其他地方的统筹层次授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除此之外,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用人单位应当参加什么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也应根据征缴条例的规定实行,即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其所在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向所在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考虑到在实质工作中,有些行业生产流动性较大,其工作范围跨几个统筹区域,如此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其特殊性,假如还根据参加所在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来实行,必然致使同一行业的企业参加不同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直接致使其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同,这或许会在实践中产生一些人为的不公。为了防止类似状况的发生,同时也为了给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怎么样参加工伤保险留有肯定空间,条例规定其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法异地参加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具体步骤为:先由有关行业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再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该行业的主管部门拟定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