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律网讯朱维林对自己年迈的姑姑及患病多年的表哥进行了照顾,在他们相继去世后,凭着姑姑留下的“”,需要继承表哥名下的房地产。近日,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朱维林的诉讼请求。
1965年2月,当时还是中年的赵老太在离异多年后,携带我们的儿子刘青静与同样是离异后的高先生结婚,组成了一个新的大伙庭,高先生同样也携带两个女儿,双方没再生育子女。原告朱维林系赵老太的侄子,与刘青静系表兄弟关系。高先生于1994年6月死亡。赵老太也是年老体迈,身患多种慢性病。儿子刘青静患有癫痫病,时常会发作,早在1985年便与其老婆离了婚,母子两个是相依为命。眼看着自己日薄西山,赵老太便早作了计划。,已年逾八旬的赵老太将远在江苏的侄子、即本案的原告朱维林叫到上海来照顾自己及儿子的生活。,为了给侄子有个说法,由原告朱维林执笔,赵老太讲述,出具“遗嘱”一份,其中写明:“我叫赵老太,有50多岁的儿子刘青静,身患40多年的癫痫病,需要人照顾。我本人已有80多岁,身患多年问题,也需要照顾。经我和儿子多次商量,由我娘家侄子朱维林照顾我一辈子将来,还要照顾患癫痫病的儿子一辈子。这套39多平方的住房由我娘家小侄儿、我儿子的表弟朱维林继承。特留遗言。因我不识字,有三颗手印为证。”朱维林的老婆随后写明:“倘若将来照顾阿哥不好就无效。”“遗嘱”尾部附赵老太手印三枚,并由刘青静本人签名。,赵老太因病过世,其子刘青静也死亡。原告觉得赵老太和刘青静签署的“遗嘱”性质实为扶养协议,据此需要继承两位亡者留下的房地产。可赵老太再婚时,老公带来的两个“继女”不同意。无奈,朱维林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赵老太的两个继女告上了法庭,需要继承座落于长宁区新华区域的房子产权。原告朱维林觉得:姑姑及表兄刘青静签署的“遗嘱”,书面约定由原告照顾刘青静及其妈妈赵老太,他两个所居住的房子应由其继承。该“遗嘱”性质实为原告与刘青静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原告已经根据协议对赵老太、刘青静进行了扶养。现两人相继死亡,房子产权应由原告所有。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觉得,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扶养义务的协议,其主体应该是特定的,意思表示应该是明确、真实的。原告倡导“遗嘱”实为其与刘青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但,从该“遗嘱”的内容来看,是以赵老太的名义所做的意思表示,而两人所居住的房子产权系刘青静所有,现并无证据证明刘青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需要赵老太来为他作出决定,赵老太也无权代替刘青静对上述房子进行处分。另外,刘青静虽然在该“遗嘱”上签名,但其未以我们的名义做出遗赠的意思表示,且其是不是以遗赠人的身份签名亦没办法确定,故不可以就此认定刘青静为遗赠人。除此之外,原告倡导其为扶养人,但其未与刘青静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故仅凭“遗嘱”系原告所写就认定其为刘青静的扶养人,显然依据不足。综上,该份“遗嘱”作为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形式要件尚不够完备。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朱维林需要继承房子的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